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申命記24章

申命記24章

【申二十四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申二十四1~4摩西在申命記二十四1-4對於離婚的指示,是否與耶穌及保羅的教訓有歧異(參可十2-12;林前七10-16)?】
        申命記二十四1-4其實不是代表了神允准並賜福子離婚之事,這段經文只不過是顯示出在摩西當時的以色列社會有離婚這回事。若作丈夫的因某些原因而不喜悅妻子,決定將她送回娘家;於是,摩西所頒佈的命令,乃為減輕婦人所受的痛苦及不義的對待。
    和合本提及的『寫』,原文是wekatablah,明 顯是一直延伸至第四節,而非止於第一節的。但無論我們怎樣翻譯,這節經文都顯示,當丈夫著令妻子離開時,必須給她一張離婚證明書(中文和合本作「休 書」),這張休書可保證婦人的權利,可以帶走她的嫁妝;否則丈夫可以強行將婦人的財物據為已有,而堅持說婦人只是自顧地返回娘家長期居住,他們並未離婚。    當法利賽人詢問休妻之事時,耶穌向他們解釋申命記二十四章關於離婚的記載(參可十2-12及太十九1-9),便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耶穌接著引述創世記二24的命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他用創世記神的命令作為自己對離婚的意見。最後,耶穌提及一個特殊情況,「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太十九9)。 換句說話,在男女雙方真正合法地結為夫婦,後來卻離婚了,這永不會是神的願望及喜歡看見的事情。除非婚姻關係被淫亂的事破壞了,有第三者介入,那又另當別 論。在基督教時代之前,人違背神的命令而離婚;因為「人的心硬」,所以才允准有休妻之事。但屬神的人必會除掉如此不合神心意的行為(重婚及奴隸制均被廢 除)。在新約底下,向自私及不仁慈讓步的事情已被廢除了;願意與神同行的信徒,必會以基督為榜樣,奉行神原來真正的目的。
    在這個意義下,新約時代不再容許有申命記二十四章所允准的事情出現,更有截然不同的轉變。申命記二十四章對於離婚所發的命令,只屬臨時措施罷了,不符合神的理想,更不是他為婚姻而設的真正目的。在彌賽亞所帶來的新約時代之中,申命記關於休妻的命令便被廢止了。

    至於哥林多前書七10-16,這段經文是否討論離婚的問題也是個疑問。請參閱討論這段經文的文章,題目是:Does l Cor710-16 authorize divorce for desertion──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24: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 當頭就是抵押品或作憑據之物

【申二十四16指出,兒子不能因父親的罪而被殺害。但根據撒母耳記下十二15-18,大衛與拔士巴所生的兒子,卻因父母的罪孽而死。為要使持續了三年的饑荒結束,掃羅的七個孫兒被殺,只因為掃羅所犯的罪(參撒下二十一5-9)。我們怎能使這些記載和諧一致呢?】
     申命記二十四16所 記載的,是一條概括的命令;假如作子孫的沒有牽涉入先祖所犯的罪中。那麼,在世上的法庭及政府就不能把父親或祖先的罪名推到兒子或後代的身上。聖經清楚指 出,在神面前,每個人都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假如某人因惡行而有罪,或不信,不悔改相信神藉流血於祭壇上所彰顯的恩慈,這人將會因自己的罪孽而死亡;他 之所以死,並非因父親犯罪之故。假如某人正直而是個真信徒,他會被神判為義;但假如他抗拒神的恩典,就不能因他父親的公義而被神定為清白(參耶三十一2930;結十八1-20)。根據列王紀所記載猶大國的歷史,當約阿施被弑身亡後,他的兒子亞瑪謝只治死那些行弑者,而客讓其後人繼續存活(參王下十四6)。
         雖 然聖經已肯定地立下一條司法上的原則——照各人的行為而審定這人自己。但聖經亦清楚地顯示,在殺人這罪行上,神將至終審斷的職責保留給他自己。在大衛及拔 示巴喪子的那個情況裡,當拔示巴仍然是烏利亞的妻子時,卻懷了大衛的骨肉。(在舊約的背境下)他們之所以喪子,是基於神的審判,因為這對父母所犯的是死罪 (參利二十10有關姦夫淫婦被定罪之例)。因此,那孩子不是因父母所犯的罪而受懲罰,反而是因著嬰兒之死,父母便受到懲治。
       至於掃羅王孫兒之死,所牽涉的並非一般罪孽;這次殺人事情與國家的罪有關,以色列全國都受影響。掃羅於何時及怎樣屠殺基遍人,我們不得而知,但經文卻告訴我們,這些事件嚴重地破壞約書亞與基遍人奉耶和華之名所立的約(參書九3-15)。 雖然基遍人是施詭計而藉詞與以色列人立約,但以色列全國在以後的日子裡都受制於這個誓言了。因此,掃羅身為以色列政府的首領而向無辜的基遍人施加暴行;在 神看來,以色列人破壞了與基遍人所立的約,就必要受懲罰。神以一次饑荒殺死大量以色列人,直至能滿足他公義的要求為止。神經已延遲施行這次懲罰,待至這饑 荒對以色列國安全造成最少危害時才施行——即是以色列的列邦已被擊敗,在大衛王的統轄底下。

         無論如何,因饑荒而死的人為數眾多,這迫使大衛求問神;這次災害的原因何在?神回答大衛:「這饑荒是因為掃羅和他流人血之家,殺死基遍人。」(撒下二十一1)掃羅及其兒子已戰死沙場,於基利波山之役被非利士人擊殺;然而,必須因著他所犯的罪而作出補償。血仇要報在掃羅的七個後裔身上,因為七這個數目象徵了神的全部工作。以色列人親身體驗到這莊嚴的一課,便懂得他們因著耶和華之名而與外邦所立的約,必須不惜任何代價來遵守。    在 特殊的情況裡,因著神秉行公義,不可向兒女追討父母的罪的這項條例,也會有例外。在上文提及的兩個例子裡,假如死者有機會繼續存活,得享與常人相若的壽 數,他們多數會選擇仿效父母或先祖的惡行,因而會更嚴重地傷害周圍的人。只有神才肯定知道將來會發生何事,亦只有他能預知每個新的靈魂將會落在什麼情況 中。假如人沒有事先得到神允准就施行預防性的懲罰(正如約書亞及耶利哥的百性),就是不公義及放肆的表現。──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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